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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霖所谓的《梁律》也就是《大梁律》。
大梁开国百年,历经三朝。
太(和谐)祖皇帝在朝之末,《大梁律》草创,而后经过几次更定,整齐,至其后嗣即位,才颁行于天下。
然而天下之大,罪行无穷。
世人千求百愿,孽缘何起?苦果何结?
远不是一本《大梁律》可尽囊其中。
于是《大梁律》规定,法司官员在议刑定罪时,若在《大梁律》中难以寻到准确的法条为判罪之据,可引与罪情最为相关的法条作为依据,再根据实际的罪行,在量刑一项上进行适当调整,从而作出相对独立的处刑意见。
(此处参考《明朝法律》)
但这只是意见,并不能直接对犯人进行处置,最后仍需将“意见”
上报刑部,由刑部议判,再交皇帝批定。
大梁朝君王更迭,经几代皇帝批定的“意见”
逐渐累积,终于在奉明年间,经三法司首官们的努力,整齐成集,定名《问刑条例》。
至明奉初年起,《大梁律》并携《问刑条例》几度整理增改,在赵河明的主持,以及宋饮冰、玉霖等刑部官员的合力推动,刑部狱依《律》贯行“悯囚恤囚”
之理,禁止法司滥用严刑,迫囚诬服。
十年之间,玉霖跟随赵河明左右,见证了他在法理与人情之间厘出经纬,在“人”
的尊严和“法”
的严明之间寻觅平衡,师生成果颇丰,她也因此深受鼓舞。
仕途上的良师的确能为后来人劈开道上荆棘,拨云见雾,刑部做官十年,作为一个天生敏感的人,玉霖在精进自身律法修养之余,数次访巡刑狱女牢,轧断了王少廉等人在女囚身上赚钱的门路,后又与赵河明相协,试图在《问刑条例》上,加上对这等狱中淫罪的判定与惩戒,为后来遭难的女囚,提供申述的依据。
然而正如她所说,受了苦的女囚们,却宁愿自戕,也不肯作证。
作为《大梁律》的补充,《问刑条例》的增减,依靠的始终是人世间复杂而各异的案例。
无人告,则无以成案。
不成案,则难以成“例”
。
因此,玉霖几度欲拿王少廉受审,都在女囚的沉默下告败。
她失落过,但人前人后,却从来没有贬斥过这些女子。
十年之间,她不止一次地对赵河明和宋饮冰说过,卑微的人,保护好自己皮肉和声名已经不易,她是司法官,想的是立法为万世,而狱中之囚,想的则是,每日都能喝上一口干净的水,吃上一口温热的饭。
想的是伏法后她们的清誉尚在,还有家人愿意为她们收尸,能入土为安。
这一口水,一口饭,她没法端给她们,而那一块后人之碑,她也来立不起来,所以她们怎么选都没关系,她在一日,我就守着那间血淋淋的禁室,来日很多,她总有机会。
诚如她所言,如今机会来了。
她成了这刑狱里的死囚,也成了这一逼囚为娼妓的罪行中的受害者,赵河明明白,这个机会是上苍赐她的,赐在她生命的最后一日,即便为了抓住这个机会,她要将自己的名誉彻底杀死于梁京城的万民口中,她也会不惜一搏,用她自身,立起这一“案”
,作成这一“例”
。
“倒逼”
刑部和皇帝,增修《问刑条利》,去救这一群,几乎被他们遗忘的女子。
于是赵河明不再试图劝服她,他将她抱回一间干净的牢室里。
这间牢室显然是宋饮冰关照后拨派给玉霖,里面有被褥,甚至还有一些食水。
跟在二人身后的差役把张药留在禁房门口的水盆和干净囚服也带了进去。
赵河明小心地蹲下身,将玉霖放在席草上,拿下她身上的官袍。
“我让人把你身上的刑具去了,你换衣服,自己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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