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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发行”
,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番外篇【22】马尔科乙女(完)
自那以后,花音就在马尔科那里住了下来。
虽然马尔科老念叨着要给花音找一个合适的安身之处,但谁都知道,他有多舍不得离开那小丫头。
还时常把人藏起来不让他们看见,估计他们多看两眼,这家伙私底下指不定都要醋成什么样了。
他们从来都不知道,马尔科原来是那么一个护食的人。
其实马尔科也不是说,非得每天和花音黏在一起。
就是他在问花音有什么特殊技能的时候,花音回答的是:“勾引男人。”
问花音以后想靠什么什么谋生的时候,花音的回答是:“开歌舞伎町,当妈妈桑~”
所以怎么可能放得开啊......
他一直知道,花音是个冷心冷情的人,对他可能有一点喜欢,但是绝对不深。
花音之前还骂他是渣男,但是花音本身实质上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渣女。
什么提起裤子就不认人,什么转头就爱上另外一个人,这些对她来说完全就是基本操作。
那种看到帅气男人就走不动道的架势逼得马尔科都有些神经质了,他的确喜欢花音,他是海上富有盛名的大海贼,又怎么会允许自己的女人觊觎其他的男人......
但是他至少能够猜到一点,单纯的皮相吸引不了花音,否则他这个花音口中的“大叔”
完全不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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