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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宫后,段智鸣直接来到了御书房里。
他坐在椅子上,一边喝茶,一边思考着刚才在宫外审理的那起官司。
虽然那件官司已经处理好了,但段智鸣知道,这不过是治标不治本而已。
那件官司是让自己撞上了,所以这个无耻的父亲才受到了惩罚,可其它没被自己撞上的呢?段智鸣觉得这种现象完全就是一种陋习,为了东宋的稳定和将来的发展,也为了公平公正,自己必须要把“不管父母对子女做了什么坏事,子女都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
这条法律条文应该好好的改一改,消除这个陋习。
于是,段智鸣思索了一阵后,就决定下旨,将“不管父母对子女做了什么坏事,子女都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
这条法律条文修改成“父母要是对子女犯下了不能容忍的罪行,子女可不赡养父母”
。
正当段智鸣要下旨时,一个侍卫前来禀报,陈辉有要事在御书房觐见自己。
段智鸣得知后,就暂停下旨,去御书房见陈辉。
“陈爱卿有何事见朕?”
来到御书房后,段智鸣直接了当的问道。
“启禀皇上,有件案子,臣对其判决有异议,所以特来请求皇上主持公道。”
陈辉回答道。
“是什么案子,能够让你这个都察院的都御史亲自找朕来主持公道?”
段智鸣听后,看着陈辉笑道。
“回皇上,是一件杀人案,一个公公奸污了儿媳妇的妹妹,儿媳妇知道后,就到衙门状告公公,后来衙门以奸污罪判了公公死刑,但因为是儿媳妇状告公公,有违孝道,所以衙门还判了儿媳妇三十年徒刑。”
“你说什么,儿媳妇到衙门状告公公的罪行,有违孝道,所以衙门判了儿媳妇三十年徒刑?”
段智鸣不敢相信道。
“是的,皇上。”
“是你说错了,还是朕听错了,衙门怎么会做出这种荒唐的判决?”
“皇上,微臣跟您一样,也认为这是很荒唐的判决,可很多人不这么认为,他们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自古君王都是以,以仁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
这子为父隐,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他们认为这件案子中的儿媳妇知道公公犯了罪,却到衙门告发,这正是违背了子为父隐啊!
还有就是,我朝律法也这是这么规定,亲属之间发现一方的亲属犯罪,不得揭发状告,否则将处以重刑。”
什么狗屁逻辑?段智鸣心里暗骂,公公把儿媳妇的妹妹强奸了,儿媳妇将其告发那是有违孝道,违背律法,什么玩意嘛。
段智鸣用现代的思维去思考东宋的规定,当然得出狗屁逻辑的结论。
其实,早在汉代,就已经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
并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
的司法原则。
此后历代王朝,都延续了这个原则,并加以发挥,唐朝扩大到了“同居相隐“,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
明朝的法律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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